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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6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相 對 人債務人  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趙金鳳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對趙金鳳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該裁定於107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   年5月21日提出陳報狀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   補正同,其對趙金鳳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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