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美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木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心悌
藍俊德
藍心琪
相 對 人 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藍張謙謙
一、債務人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
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藍心悌、藍俊德、藍心琪、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