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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李後政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億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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