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銘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世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李後政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億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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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