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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九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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