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世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