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俊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靜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林靜薇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陳明林靜薇是否為債務人及對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
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物,該裁定於107年5月28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對相對人林靜薇之部分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