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水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崔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
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另主張相對人在
於
系爭工程於完成管委會移交作業後,應給付酬金新臺幣90
,000元,
惟未提出管委會移交作業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22日裁定命
聲請人補正,其
迄未補正,依
上開
條文規定,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異議期間提出異議,債權人得執本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