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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4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朝陽 相 對 人債務人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   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另主張相對人在   於系爭工程於完成管委會移交作業後,應給付酬金新臺幣90   ,000元,未提出管委會移交作業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其未補正,依上開   條文規定,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異議期間提出異議,債權人得執本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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