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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 異 議 人  吳雅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若為法人應記載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2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經 送達相對人技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鼎公司)設址地 ,異議人於107 年6 月15日以個人名義,對本院上開支付命 令異議,因異議狀非以相對人技鼎公司名義提出,且未蓋用 相對人公司印文,此經本院於107 年6 月21日函命異議人於 文到後5 日內補具公司印文,該函於107 年6 月26日送達, 此由郵政回執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今未依函補正,故該異 議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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