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森鮮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育玲(原名林雅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
惟因相對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現任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
定於107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6月6日提出
陳報狀,惟仍未依
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