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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鮮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玲(原名林雅燕)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因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現任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 定於107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6月6日提出 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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