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澐
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沅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