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志光
代 理 人 傅祖聲
律師、呂曼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環宇開發生
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