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包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進義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進義
前列包嘉企業有限公司、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一、債務人包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
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
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