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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包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進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進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一、中關於「債務人包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 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包嘉企業有限公司清 償」。 原支付命令二、中關於「債務人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 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包嘉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清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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