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邦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昌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高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
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民國
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
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5月31
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5日
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8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
可稽,其
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
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