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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3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債務人  俱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菁 一、債務人俱權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   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俱權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文菁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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