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俱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菁
一、債務人俱權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
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俱權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文菁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