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翠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