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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驊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怡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成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成偉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 之工程計價單,簽約人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吳成偉僅 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上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成偉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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