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驊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怡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成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吳成偉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
之工程計價單,簽約人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吳成偉僅
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
非債務人。綜上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成偉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