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開物國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絹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64 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