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四.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
忠湧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