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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相 對 人債務人  李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基   於兩造間工程契約所生,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率   ,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   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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