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淳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華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
乃基
於
兩造間工程契約所生,
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率
,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
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