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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3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債務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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