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欣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