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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奎思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麥坊食品股│華南商業│107年6月30日│189,000元 │P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中華│ │ │ │ │ │ 潘澤深 │路分行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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