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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沅泰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961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 │001 │周佳欣│玉山商業│50,000元 │107年3月31日│DA0000000 │3個月 │ │ │ │銀行和平│ │ │ │ │ │ │ │分行 │ │ │ │ │ ├──┼───┼────┼─────┼──────┼─────┼───┤ │002 │周佳欣│玉山商業│50,000元 │107年7月31日│DA0000000 │5個月 │ │ │ │銀行和平│ │ │ │ │ │ │ │分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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