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正記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劉美玉
聲 請 人 陳保存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壹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
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者,自無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呂壹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之
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司
裁全字第129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不服提起
異議,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225號裁定廢棄
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
宗核閱
無訛。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法院裁定
廢棄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