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全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正記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美玉 聲 請 人 陳保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壹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 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者,自無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呂壹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司 裁全字第129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不服提起異議,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225號裁定廢棄 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法院裁定 廢棄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