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愛地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吉列爾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霖實業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484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
提起
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
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
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7年度調
補字第1187號受理在案,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理,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於法尚有
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