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全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游美智       陳憲昭  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穎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612號)後,未 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 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 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 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 起訴始可,併此敘明。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