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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辛惠恭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 相 對 人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依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 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分別於彰化銀行西松分行、第一銀 行南港分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8105元、221元,此外無其 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第一銀 行南港分行函、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香港商思慧 莉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債務人107年11月16日、12 月19日陳報狀所附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查詢結果表及其所屬23家保險公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 異動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總額為8326元,如為分配, 扣除進行分配程序將生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合計2526元 後餘5800元,最小債權金融機構預計僅能分得1元【計算式 :5,800x0.02%=1.16,元以下四捨五入】,不敷清償匯款費 用,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8年1月4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 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13%)表示不同意外,餘均未陳述不同 意見到院,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