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辛惠恭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依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次
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分別於彰化銀行西松分行、第一銀
行南港分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8105元、221元,此外無其
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第一銀
行南港分行函、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香港商思慧
莉遠東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函、債務人107年11月16日、12
月19日
陳報狀所附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查詢結果表及其所屬23家保險公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
異動明細表等在卷
足憑;因財產總額為8326元,如為分配,
扣除進行分配程序將生之
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合計2526元
後餘5800元,最小債權金融機構預計僅能分得1元【計算式
:5,800x0.02%=1.16,元以下四捨五入】,不敷清償匯款費
用,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8年1月4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
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13%)表示不同意外,餘均未陳述不同
意見到院,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