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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錫桂 相 對 人 張珍珍 關 係 人 頡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其及關係人即債 務人頡陞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5年3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60萬元之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 登記在案。又債務人頡陞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 於10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1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 相對人自106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 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895,66 4元及其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設定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本票、綜合授信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增補契約等件影本 為證。且本院於107年4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 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 人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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