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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飛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男 關 係 人 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褚定義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其權利義務由聲 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關係 人即債務人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地產公司 )、褚定義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橡園地產公司、褚定義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賣予相對人飛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並於106年12月11日完成移轉登記。又債務人橡園地產公 司、褚定義於106年4月11日共同簽立面額4億8440萬元之本 票,橡園地產公司於107年2月2日借款到期未依約償還,尚 欠本金3929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綜合歸戶查詢等件影 本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 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系爭不動產實行抵 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本院於107年5月2日(發文日期 )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債務人及相對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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