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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飛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男 關 係 人 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褚定義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 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 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 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關係人於民國 106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6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後關係人 於106年11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茲關係人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於 107年2月2日到期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3,929萬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餘額查詢表、本票、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並於107年5月4日(發文日 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 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 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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