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兼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飛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男
關 係 人 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褚定義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
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
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
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
第三人所
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銀行,
合先敘明。關係人於民國
106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6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嗣後關係人
於106年11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茲關係人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於
107年2月2日到期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3,929萬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餘額查詢表、
本票、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並於107年5月4日(發文日
期)通知
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
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
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