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黃清祥       蔣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民國105年2月15日①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9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②為擔保黃清祥、蔣雅玲 及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與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1,08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黃清祥 及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1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783萬元、9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 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房貸申請 書暨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 聲請陳述意見,其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