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
乃源
相 對 人 鄧麗珊
關 係 人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鄧麗珊
關 係 人 陳中鼎
即債務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
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7日、
100年1月25日、101年7月4日、102年4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陳中鼎、茂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①新臺幣(
下同)44,400,000元②13,780,000元③36,000,000元④72,0
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下同)95年10月27日
、100年1月25日、105年6月20日設定①24,000,000元②2,34
0,000元③9,6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前開債務清
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三、
嗣債務人陳中鼎自104年3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129,00
0,000元,相對人與債務人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5
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86,000,000元,約定應按月攤
還本息,
詎債務人均未依約履行,借款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
,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借款尚分別有106,665,93
9元、56,744,855元之本金及約定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綜
合授信約定書、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四、經本院於107年6月15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
意見,
惟渠等
迄未表示任何意見,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