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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鄧麗珊 關 係 人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鄧麗珊 關 係 人 陳中鼎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107年7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中關於「以其所有如附表三…」之記 載,應更正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第二段第七行關於「105 年6月20日設定…」之記載應,應更正為「105年6月2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陳中鼎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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