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
乃源
相 對 人 鄧麗珊
關 係 人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鄧麗珊
關 係 人 陳中鼎
即債務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107年7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中關於「以其所有如附表三…」之記
載,應更正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第二段第七行關於「105
年6月20日設定…」之記載應,應更正為「105年6月2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
不動產,為
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陳中鼎對
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