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簡志榮
簡志宏
柯素蓮
簡茂偉
簡茂人
朱東輝
李欽益
陳建臺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昭銑
關 係 人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釙贈
關 係 人 何金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
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
為
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
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
得之
執行名義可例外掛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一、就信託財產
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二、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
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
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
參
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關係人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精心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3日向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2億900萬
元,並以
聲請人八人及關係人何金城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土地),為
擔保簡志榮、簡志宏、精心公
司、何金城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6億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並將如系爭土地信託移讓與華泰銀行。
嗣精心公
司無力償還積欠華泰銀行之債務,聲請人等為免系爭土地遭
拍賣取償,故
代位清償借款並受讓華泰銀行之債權
暨抵押權
(聲請人等之債權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等自原債
權人即抵押權人華泰銀行受讓之債權額為2億983萬965元,
本件僅先就債權1億2千萬元為請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債權額確定
證明書、代位清償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抵押權移轉變
更暨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
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
抵押
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
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
件陳述意見,關係人何金城雖
抗辯:本件聲請人簡志榮等人
乃係原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之責,縱聲
請人等已代位清償該債務,亦僅在應分擔之債務範圍內負清
償之責任,其就債權額之計算容有違誤
云云,然縱其所言係
屬實,
惟此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
非訟程序所得審理,依上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且如聲請人逾實體法上得請求之金額而聲請執行時,相對人
亦得提起
異議之訴加以救濟,併此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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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7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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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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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3-5 │ │3333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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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3-6 │ │701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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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4 │ │1687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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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5 │ │582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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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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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債權額比例 │
├───┼─────────┤
│簡志榮│45000/2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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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志宏│135000/225000 │
├───┼─────────┤
│柯素蓮│10250/225000 │
├───┼─────────┤
│簡茂偉│3375/225000 │
├───┼─────────┤
│簡茂人│3375/225000 │
├───┼─────────┤
│朱東輝│14000/225000 │
├───┼─────────┤
│李欽益│6000/225000 │
├───┼─────────┤
│陳建臺│8000/2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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