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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簡志榮       簡志宏       柯素蓮       簡茂偉       簡茂人       朱東輝       李欽益       陳建臺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關 係 人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釙贈 關 係 人 何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 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 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 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掛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一、就信託財產 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二、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 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 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精心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3日向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借貸新臺幣(下同)2億900萬 元,並以聲請人八人及關係人何金城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簡志榮、簡志宏、精心公 司、何金城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6億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並將如系爭土地信託移讓與華泰銀行。精心公 司無力償還積欠華泰銀行之債務,聲請人等為免系爭土地遭 拍賣取償,故代位清償借款並受讓華泰銀行之債權抵押權 (聲請人等之債權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等自原債 權人即抵押權人華泰銀行受讓之債權額為2億983萬965元, 本件僅先就債權1億2千萬元為請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債權額確定 證明書、代位清償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抵押權移轉變 更暨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 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 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 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 件陳述意見,關係人何金城雖抗辯:本件聲請人簡志榮等人 係原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之責,縱聲 請人等已代位清償該債務,亦僅在應分擔之債務範圍內負清 償之責任,其就債權額之計算容有違誤云云,然縱其所言係 屬實,此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 非訟程序所得審理,依上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且如聲請人逾實體法上得請求之金額而聲請執行時,相對人 亦得提起異議之訴加以救濟,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 │附表一:107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3-5 │ │3333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 │002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3-6 │ │701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 │003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4 │ │1687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 │004 │新北巿○○○區 ○○○段│一股坡│125 │ │582 │37500/100000 │委託人:何金城 │ │ │ │ │ │小段 │ │ │ │ │ │ └──┴───┴────┴───┴───┴────────┴─┴──────┴───────┴───────────────┘ 附表二 ┌───┬─────────┐ │姓名 │債權額比例 │ ├───┼─────────┤ │簡志榮│45000/225000 │ ├───┼─────────┤ │簡志宏│135000/225000 │ ├───┼─────────┤ │柯素蓮│10250/225000 │ ├───┼─────────┤ │簡茂偉│3375/225000 │ ├───┼─────────┤ │簡茂人│3375/225000 │ ├───┼─────────┤ │朱東輝│14000/225000 │ ├───┼─────────┤ │李欽益│6000/225000 │ ├───┼─────────┤ │陳建臺│8000/22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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