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許高三枝 關 係 人 許紘耀(原名:許宇承) 即債務人       三得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瀛食品實業有限公       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其與債務人許紘耀(原名:許 宇承)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先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 9日、104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2,440萬元之抵押權及1,44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許紘耀(原 名:許宇承)於100年12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共 2,382萬元,詎自107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尚 欠21,546,52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又債務人三得冠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三瀛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得冠公 司)於104年8月10日起向聲請人申請額度為2,500萬元之借 款、並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三得冠公司於107年3 月6日起向聲請人申請撥款1,000萬元,詎債務人三得冠公司 自107年7月1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 抵押權效力及於相對人為三得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 務,迄尚欠9,957,07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等 ,聲請人得為全部請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 書、撥款申請書及借款資料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8 月29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