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許高三枝
關 係 人 許紘耀(原名:許宇承)
即
債務人
三得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瀛食品實業有限公
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其與債務人許紘耀(原名:許
宇承)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先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
9日、104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2,440萬元之抵押權及1,44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許紘耀(原
名:許宇承)於100年12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合計共
2,382萬元,
詎自107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
迄尚
欠21,546,526元及約定之利息、
違約金及
訴訟費用,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又債務人三得冠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三瀛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得冠公
司)於104年8月10日起向聲請人申請額度為2,500萬元之借
款、並以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債務人三得冠公司於107年3
月6日起向聲請人申請撥款1,000萬元,詎債務人三得冠公司
自107年7月1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本件
抵押權效力及於相對人為三得冠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
務,迄尚欠9,957,07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等
,聲請人得為全部請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
書、撥款申請書及借款資料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8
月29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