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關 係 人 涂雪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故抵押債權
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
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
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關係人涂雪瑩為
擔保相對人對
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
嗣關係人涂雪瑩將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並於106年2月2日辦理信託登記
。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6年10月26日簽發,面額3,307萬
2,000元,到
期日107年8月31日之
本票一紙,經屆期為付款
之提示,尚積欠3,093萬元
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以上均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關係人涂雪瑩固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依
首揭規定,其上設
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7年9月5日及同年9
月1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