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陳嘉容
相 對 人 劉昭毅
劉余怡瑤
關係人即
債務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余怡瑤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
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12年9月26日,以擔保相對
人劉昭毅、債務人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
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負欠聲
請人500萬元,經聲請人提示
本票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
為證。且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
迄未為陳述,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