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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陳嘉容 相 對 人 劉昭毅       劉余怡瑤 關係人債務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余怡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9月26日,以擔保相對 人劉昭毅、債務人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 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負欠聲 請人500萬元,經聲請人提示本票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 為證。且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未為陳述,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