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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116號 聲 請 人 桓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幹樂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蘇睿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睿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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