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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1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 聲 請 人 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光 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黃柏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朱國榮、明筑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   爭本票時(即民國104年12月30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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