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安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相對人金安交通有限公司
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
得聲請法院裁定
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