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聲 請 人 游德煌
相 對 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健晏
相 對 人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 對 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全潤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
發票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票面
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發票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
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發票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
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全潤股份有限公司簽
發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
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聲
請人執有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
2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飛
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
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
額及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上開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其次,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
非發票
人聲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不得准許。
本件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附表編號001 及編號
003 之本票發票人,聲請人聲請對其就該2 紙本票聲請本票
裁定,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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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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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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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月4日 │2,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
翌日│CH0000000 │
├──┼───────┼──────┼──────┼──────┼─────┤
│002 │105年6月1日 │3,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
├──┼───────┼──────┼──────┼──────┼─────┤
│003 │106年11月30日 │3,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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