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3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聲 請 人 游德煌 相 對 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相 對 人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 對 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全潤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發票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票面 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發票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 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發票日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 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全潤股份有限公司簽 發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 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聲 請人執有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 2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飛 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 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 額及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上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其次,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發票 人聲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不得准許。 本件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附表編號001 及編號 003 之本票發票人,聲請人聲請對其就該2 紙本票聲請本票 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7 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5年1月4日 │2,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 ├──┼───────┼──────┼──────┼──────┼─────┤ │002 │105年6月1日 │3,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 ├──┼───────┼──────┼──────┼──────┼─────┤ │003 │106年11月30日 │3,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