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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5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756號 聲 請 人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提出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請提出鼎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鼎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派任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黃心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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