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756號
聲 請 人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提出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請提出鼎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鼎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派任相對人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黃心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