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聲 請 人 雙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重文
聲 請 人 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平
聲 請 人 劉淑媛
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趙國婕律師
相 對 人 廣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發
相 對 人 傳資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雙宜國際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
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
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劉淑媛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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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提示日即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6年6月7日 │1,0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雙宜國際有限公司 │
├──┼──────┼──────┼──────┼───────┼─────────┤
│002 │106年6月7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003 │106年6月7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劉淑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