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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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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7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聲 請 人 雙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文 聲 請 人 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平 聲 請 人 劉淑媛 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趙國婕律師 相 對 人 廣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發 相 對 人 傳資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雙宜國際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 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 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劉淑媛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提示日即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6年6月7日 │1,0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雙宜國際有限公司 │ ├──┼──────┼──────┼──────┼───────┼─────────┤ │002 │106年6月7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003 │106年6月7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劉淑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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