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869號
聲 請 人 峻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聖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志杰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志杰發
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7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本票原
本並陳明本票票號No354531正確之
發票日,該裁定於107年
11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