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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66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敦凰有限公司、張明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附表編號2之正確之票面金額?(由於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12月22日聲請狀所載金額(編號2)與系爭本票影本金   額不同,故有再為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