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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 聲 請 人 日昇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間聲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 107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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