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陳思維
相 對 人 環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崇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
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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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001 │106年11月13日 │200,000元 │100,000元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4日 │CH0000000 │
├──┼───────┼─────┼─────┼───────┼───────┼───────┤
│002 │106年11月13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6年12月11日 │106年12月11日 │CH0000000 │
├──┼───────┼─────┼─────┼───────┼───────┼───────┤
│003 │106年11月13日 │300,000元 │300,000元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CH0000000 │
├──┼───────┼─────┼─────┼───────┼───────┼───────┤
│004 │106年11月13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CH0000000 │
├──┼───────┼─────┼─────┼───────┼───────┼───────┤
│005 │106年11月13日 │400,000元 │400,000元 │106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