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98號
聲 請 人 承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昶晃
相 對 人 楊世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未載,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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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9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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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日│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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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 75,412元 │ │ │CH 0000000│
├──┤ ├─────┤ │ ├─────┤
│002 │ │106,965元 │ │ │CH 0000000│
├──┤ ├─────┤ │ ├─────┤
│003 │ │ 26,326元 │ │ │CH 0000000│
├──┤106年6月21日├─────┤未載 │107年5月31日├─────┤
│004 │ │141,963元 │ │ │CH 0000000│
├──┤ ├─────┤ │ ├─────┤
│005 │ │ 94,332元 │ │ │CH 0000000│
├──┤ ├─────┤ │ ├─────┤
│006 │ │ 80,315元 │ │ │C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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