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475萬元,並以本院105年度
存字第5646號提存事件提存,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
假執行,
嗣兩造間
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
決確定,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
按返還
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
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
擔保金。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雖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存證信函及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
度存字第5646號、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105年度重上字
第4 31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942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卷宗核閱
無訛。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
址寄送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回執
上蓋有「鉅翼物流有限公司收款專用章」,尚
難認定該存證
信函確已送達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且未向該公司
之
法定代理人住所地送達,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行使權
利之效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
尚有未洽,
不應准許。聲請人宜
俟自行
合法通知或另行聲請本院通知相
對人行使權利且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時,再行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