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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475萬元,並以本院105年度 存字第5646號提存事件提存,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執行兩造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 決確定,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 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雖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存證信函及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 度存字第5646號、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105年度重上字 第4 31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942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卷宗核閱無訛查,依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 址寄送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回執 上蓋有「鉅翼物流有限公司收款專用章」,尚難認定該存證 信函確已送達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且未向該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送達,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行使權 利之效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 不應准許。聲請人宜自行合法通知或另行聲請本院通知相 對人行使權利且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時,再行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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